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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3 点击:[]

粤教师函〔2011〕108号

关于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促进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和水平的提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结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继续教育是教师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培养和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和广大教师要充分认识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对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继续教育工作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继续教育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科学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一名校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要结合本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继续教育长远规划、近期计划、培训方案和有关政策(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全面规划,分层、分类、分步实施。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任务到人,密切配合,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起到实效。

三、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及形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其中专业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或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学习。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与实践等。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由各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和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确定。个人选修科目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与学校协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以及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与登记。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当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各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并及时对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五、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的保障机制。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各高等学校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每年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校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要切实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高等学校资助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从事教改实验,到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一线承担科研项目,安排学术休假,出版教研专著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试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券”制度。同时,专业技术人员也应积极履行参加继续教育的义务,要认真做好自身专业发展规划,自觉按时高质保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课时,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习任务或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六、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的激励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由省或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此证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学校人事部门要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资料存入其业务档案,并将继续教育作为考核、岗位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条件。

七、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成为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作为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高等学校承担着为社会开发人力资源、培养和造就人才、传承文化的重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规定,积极争取成为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利用学校品牌优势、师资优势、网络平台优势,承担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课和专业课学习培训任务,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八、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对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督查,促进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有序、高效、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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