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部门主页 >> 正文
教职工申请住房津贴相关说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0 点击:[]

各单位:

“我院申请住房津贴指南”已经挂到人事处网站上供各位老师查阅,目前已有一批老师成功申领了住房津贴;但是由于东莞市房改办不久前启用网上申报系统,一直沿用的旧申请表从2012年开始不再使用,申请的流程也发生一些改动,有一部分老师对相关表格的填写还存在疑问。现将住房津贴的申请流程和填表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领住房津贴的条件:

(一)我院的在编教职工

(二)缴交了住房公积金

(三)没有以房改规定的成本价和市场价购买了公有住房,或购买了单位的集资房、福利房、优惠房等。

二、申请住房津贴程序:

(一)初次申领住房津贴,须提交的表格和资料: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表的表格可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劳资福利” →“教职工申请住房津贴指南”上下载打印。

1.申请人的配偶在现单位是编内人员的,由配偶现单位写意见、盖单位法人公章,现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加盖主管部门单位法人公章。

2.申请表中,配偶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如果配偶一直无正式工作单位(即不是编内人员)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盖章,并分别在首页“工作单位”和次页“配偶单位意见”栏注明“一直待业”,不用签署主管部门意见。

(二)根据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具体情况,还须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人或配偶在现单位工作以前,有原单位的,申请人填写《房改情况调查表(一)》,配偶填写《房改情况调查表(二)》。原则上在现单位入编之前,档案曾挂靠多少个单位,就填写多少份调查表,一个单位一份。“调查表”表格可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劳资福利” →“教职工申请住房津贴指南”上下载打印。

(1)申请人及配偶根据简历提供相应的调查表,调查表中原单位意见原则上是跟着本人的档案走,即在现单位入编之前,档案曾挂靠在哪几个单位,就回哪几个单位盖章。原工作单位属东莞市的,调查表不需到东莞市房改办盖章;否则,调查表必须有属地市、县房改办的意见。

(2)申请人在现单位入编之前,档案经由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申请人到人才交流中心写意见、盖章。

(3)配偶自毕业就在现工作单位入编,且一直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且工作单位在本市的,不用填写调查表。

2.原单位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有工作单位的,即在原单位属市编委下达编制的编内人员的,由单位审查后按要求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并加盖当地房改办意见、公章;

(2)无工作单位的,即编外人员(临工)或在私企、民营企业工作的,回其挂靠人事档案关系的单位填写调查表;无挂靠人事档案单位且是城镇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属本居委会的纯居民”,不用盖主管部门公章,由当地房改办加意见并盖章;

(3)待业属城镇户口且无挂靠人事档案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属本居委会的纯居民”,不用盖主管部门公章,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外的由属地房改办加意见并盖章;待业属农村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盖章,并注明“农村户口”,不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房改办意见。

3.现租住公房,提供近3个月租金收据。租住公房的租金标准:租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包括20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4元以上(不含4元),租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租金每月每平方5元以上(不含5元)。

4.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现部队要填写《房改情况调查表(三)》。

三、部队转业干部住房津贴的计发

部队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职级享受住房津贴。2005年12月27日前转业的部队干部,按其可享受的住房津贴标准总额,减除个人已领住房津贴总额后,余额由现单位按标准逐月发放至额满为止;2005年12月27日(含当日)后转业的部队干部,其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年限已满180个月的,我市不再发放住房津贴,未满发放年限的,经部队出具证明后,余下年限的住房津贴按现行的办法逐月发放。

四、填表注意事项

(一)申请住房津贴所有表格、填表详细说明均可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劳资福利” →“教职工申请住房津贴指南”上查看下载。

(二)申请住房津贴相关表格均可用手写或电子版形式打印出来,但《东莞市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必须为手写。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填写工作简历时,要按规定注明每段简历的起止时间,不能空白。

(四)申请表中,调入现单位时间——指经上级批准已入编并在现单位正式报到上班的时间;入编时间——入编时间要求与入编卡时间一致;公积金时间——指在本市最初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五)住房津贴的计发时间,一般来说,是从在本单位入编时间的下一个月起,开始计发住房津贴。但如果在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时间比到本单位入编时间的下一个月还晚的,从缴交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开始计发住房津贴。

(六)在我市首次申领住房津贴者,提交《住房津贴申请表》。已通过我市房改办资格核准者,在领取津贴期间发生职务(职称)变动,提交《住房津贴变动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佩玲;联系电话:23306017;联系地址:行政楼B407

人事处 

2021年12月7日

【关闭】